首頁>地震工程科技>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重要沿革
 
         一般的建築物,體積都相當龐大,所以鮮少有大型實驗室能利用真實樓房從事耐震技術研究,以改進規範內
容。因此,規範的沿革改變,除了小部分源自理論研究與實驗室實驗的發現之外,大部分是來自地震災害經驗的
新發現。所以每當國內外發生災害性地震後,地震學家與工程師即迅速投入震災調查,目的就是找出新的事證與
論點,以修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期能使既有的與未來興建的建築更為耐震。所以可說規範是經驗與智慧
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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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規範的沿革改變可觀察地震工程研究的發展軌跡:
 
1974年
       臺灣開始有耐震設計的相關規定,依據地震發生的機率、規模與震度,將臺灣各地劃分成不同的震區,並依
       此規定各區建築的設計地震力係數。
 

1974年版臺灣地區震區劃分,將震區劃
分為強震區、中震區、輕震區,開啟國
內的耐震規範時代。隨著地震事件的累
積與對斷層的了解,現今震區劃分已和
1974的版本明顯不同。
   
  1982年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針對不同用途的建築物,制定不同的重要性等級與「用途係數」。設計建築物時,
       必須以用途係數來加權放大設計地震力係數,使不同重要性的建築物,即使位於相同震區,耐震力也會有所
       不同,越重要的建築物將具備越高的耐震力。
 
 
重要性等級 建築物用途 建物舉例 用途係數
災害地震後,必須維持機能
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
中央及縣市政府辦公室、消
防警政單位、學校、醫院、
電廠、自來水廠等
1.5
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
等危險物品之危險性建築物
油槽、加油站、化學廠房 1.5
公共建築 活動中心、博物館、百貨公
司、大賣場、電影院、車站等
1.25
其他一般建築物 住宅 1
   
  1989年
    
鑒於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的盆地效應,以及1986年花蓮外海地震造成臺北縣市嚴重災情的盆地效應,於1989
       年修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時,增訂盆地效應的考量,將臺北盆地另外劃分為特別震區。
 
 

1989年版臺北盆地
特別震區的劃分
   
  1997年
        鑒於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的嚴重土壤液化災情,《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增訂了土壤液化評估方法,並且
        嚴格規定鋼筋混凝土的施工細節。
   
  1999年
        921集集地震之前,車籠埔斷層被歸類為第二類活斷層,屬較不活躍斷層,所以鄰近斷層的區域,未劃定為強
       震區,建築物的設計地震力要求較低。921集集地震發生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將車籠埔斷層修訂為第一
       類活斷層,《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據以提升相關震區的設計地震力。
   
  2005年
       新版本再次調整震區劃分,使之合理化,並根據921集集地震中發現的近斷層效應,增訂鄰近斷層建築物的設
       計地震力。
 

2005年版臺灣地區震區劃分

圖例中的數字代表各地區的震
區係數,以重力加速度g為單
位,數值由規範計算所得,反
映了在475年內,可能發生的
最大地表加速度值